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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租车公司相配合

明航租车 / 2012-02-24 09:07

 1、北京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赁公司所有权行为。

  2、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3、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5、未经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属承租人的责任人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时,承租人应向租赁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规定如下:

  1、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丢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

  2、承租人对发生事故的赔偿,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心脏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3、车辆被盗、被抢时,承租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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