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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

明航租车 / 2012-02-24 09:15

一些北京汽车租赁公司合约中还规定承租人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

  发生事故后,承租作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租赁公司并保护好现场。

  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车辆的燃油、过桥费、保管费等消耗费用。

  承租人在租车期间,租赁汽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都要马上向租赁公司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

  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租赁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人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租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租赁公司。同时,还应遵从租赁公司的指示。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失,承租人则应马上通知租赁公司并将汽车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租车要做到仔细阅读合同、仔细检查车辆、注意保存好租赁公司的救援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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