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我公司与大巴租车公司签订协议,内容为要求大巴车出租公司安排车辆(连同司机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里接送员工上下班。在营改增之前,该北京大巴租车公司全部开具的为增值税普通手写发票,发票内容为:租车费。现在营改增之后,北京大巴车租赁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中,包含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说是“集体福利”,但增值税《实施细则》及其他增值税相关文件中,并未到集体福利的范围作出具体说明。另外,从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也未规定“集体福利”。 请问老师以下几个问题:(1)集体福利的具体范围是什么?(2)公司租用大巴租车公司的车辆,并由北京租大巴车公司提供司机,接送员工(并非全部员工,而是愿意乘坐就可享受)上下班。这个是否属于集体福利的范围?(3)租车公司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我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4)若公司仅租用租车公司的车辆,同时,由公司员工来当司机,其取得的租赁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若既用于公司员工上下班,同时又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办公),其进项税能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