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北京明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以下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于_2012 年 月 _日至_ _年_ 月_ 租用乙方客车 部,车型为 ,单车租金 ,总计车费 元,预付订金 元;车辆路桥费、停车费由 方支付。
二、行程安排:
三、甲方实际行程安排超出合同约定用车时间或行驶里程须另付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人员应爱护车内设施,讲究卫生,遵守乘车规定。如损坏车内设施,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提供车辆须准时到达甲方指定上车地点。
六、乙方所提供车辆司机应遵守交通法则及职业道德,热情为宾客服务。
七、乙方有权拒绝或制止甲方客人在乘车时违反交通法规的要求和行为,对甲方客人因违反交通法规及乘车规定而造成的伤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设施(如冷暖空调等)性能良好、干净、整洁的大巴车辆。
九、乙方所提供车辆在行车过程中保证行车安全,车辆需有保险手续。
十、甲方行前解约责任,⑴应在用车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乙方,乙方退还甲方全部租车订金;⑵未提前3日通知乙方的,应按总车费的10%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乙方退还甲方租车订金;⑶用车当日车辆到达指定出发地点后甲方提出解约,应按总车费的50%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退还甲方租车订金。
十一、 乙方行前解约责任,⑴应在用车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甲方,乙方退还甲方全部租车订金;⑵未提前3日通知甲方的,应按总车费的10%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并退还订金;⑶用车当日未能安排车辆的,应按总车费的50%支付甲方违约金并退还订金。
十二、付款方式: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清全部车费,乙方需出具发票。
十三、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56222591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